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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唐《开元礼》[22],无论是皇帝纳后、亲王纳妃,还是“一品以下至庶人”娶妇,首先要做的都是“卜日”,即在纳采、问名、纳吉、纳徵、亲迎等行为之前,都要先选择一个吉利的日子。按照规定,“纳后”与“太子纳妃”要用“卜日礼”,即由太卜令、卜正和懂得“卜”的占者用龟来卜;而低一等的“诸王(包括一品以下至庶人)冠婚”以及“公主降嫁”,则用“筮日礼”,即由太卜令、卜正和懂得“筮”的占者用策来筮。择日时,“若上旬不吉即卜中旬,中旬不吉即卜下旬”。
除了卜筮择日外,还要占断所要娶的女子对男子来说是否“吉利”是否合适。这在《开元礼》中主要出现在“问名”和“纳吉”这二个环节里。以皇帝纳后为例,就是要先派使者到女家去,说为了占卜,要先问问你们家女孩的情况,这叫做“将加卜筮,奉制问名”。女家则向使者提供诸如家族门第、官职高低、岁数大小等情况。占卜者根据这些情况进行占卜,如果是“吉”,就可以进入下一个“纳吉”环节,即由使者去女家宣布:“加诸卜筮,占曰从,制某也纳吉”,女家则欣喜答谢。由于史料缺乏,我们只能以皇帝纳后为例,引男女双方在纳吉礼中的对答,以见占卜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:
制文:皇帝曰:咨,某官姓,人谋龟筮,佥曰贞吉,敬顺典礼,今使使持节太尉封某、宗正卿封某以礼纳吉。
答文:皇帝嘉命使者某重宣中制,太卜元吉。臣陋族卑鄙,忧惧不堪,钦承旧章,肃奉典制。某官臣某稽首顿首,再拜承制诏。
纳吉以后,即进入下一个“纳徵”环节。一经“纳徵”,婚姻即告正式成立,一般就不可更改了。通过以上《开元礼》的规定,可知当时无论择日还是择偶,都以卜筮为主要方法。
但这只是礼仪中的规定。在实际生活中,恐怕除皇室外,一般都不会依此行事。比如择日,前述敦煌占婚嫁文书就提供了许多非卜筮的择日法。这些择日法的一个共同特点是简便快捷。当时社会中用的比较多的应该是这些简便快捷的择日法。
除此之外,最简单的占吉日还是去查现成的书。比如在当时家居实用手册的《四时纂要》中就能看到每月下都注有嫁娶的吉日凶日;在《历日》中也逐日注明了婚嫁的吉日。需要的时候只要据此一查便可知道,而不必举行复杂的用龟筮来占卜的礼仪,甚至也不需用“干合”“三合”等方法来推算。《太平广记》[23]卷二八一《樱桃青衣》条记范阳卢生与姑相见,姑欲为卢生择外甥女子郑氏妹为妻,“遂检历择日,云:后日大吉”。这位卢生的姑姑就是通过查《历日》来选择吉日的。这个故事反映了当时一般人在婚嫁时的择日方法。
选定吉日对婚嫁双方都十分重要。吉日已定而未到,不能提前结婚。《唐律疏议》[24]卷十四“诸违律为婚”条疏议曰:“虽已纳聘财,元契吉日未至,而男家强娶;及期要已至吉日,而女家故违不许者:各杖一百得罪,依律不合从离”。由此可见“吉日”即“择吉”在婚姻中的重要作用。除此之外,岁月不吉也可以成为不婚嫁的理由。唐宪宗元和八年(813)十二月“百僚拜表请立贵妃为皇后,凡三上章,上以岁暮,来年有子午之忌,且止”[25]。所谓“子午之忌”就是说逢子午之年不宜结婚。《唐会要》卷八三《嫁娶》有云:“今时俗以子卯午西[26]年谓之当梁,其年娶妇,舅姑不相见”。查元和九年为“甲午”年,可见唐宪宗的话还是有道理的。当然,实际上关于立后一事宪宗有他不便说出的理由,即“帝后庭多私爱,以后门族华盛,虑正位之后,不容嬖幸,以是册拜后时”[27]。以岁月不吉为借口达到不立郭氏为皇后的目的,这也是“择吉”所起的一种重要作用吧。
以上说的是占婚嫁中的择日,那么占婚嫁中的“合婚”又如何呢?
所谓“合婚”,主要是指结婚之前占断一下男女是否相合,互相有无妨害。前面讲过,《开元礼》规定的“纳吉”中的卜筮,是占断女方对于男方是否吉利,与后世所谓“合婚”似乎还有些区别。清《协纪辨方书》卷三六《辨讹·男女合婚、大利月》条言“合婚”源流云:
阴阳家言多病迂泥,术士捏造益属荒唐。而惑世诬民则未有如合婚、大利月之尤甚者。夫妇之道,人伦之始。《书》载厘降,《诗》咏关雎,未尝有合婚之说也;《诗》曰:“士如归妻,迨冰未泮”,《礼》曰:“仲春之月,令民会男女”,未尝有大利月之说也;即禄命之法,以人生年月日时、去留疏配推人寿夭穷,未尝以男女年月定妨妻妨夫之说也。为是说者不知其所自起,而皆托于吕才。观《唐书·吕才传》,其于阴阳术数辨驳甚详,则其为术士之伪托无疑也。
引文中说“合婚”不知起于何时,但“托于吕才”。那末唐代到底有没有“合婚”之说呢?首先我们要指出,后世所谓批八字的“合婚”法,在唐代确未出现。但唐代似仍有“合婚”之说。比如P.2905文书中提到的“大利月”法,就已经考虑到了“女命”因素,而从前面介绍的全部敦煌占婚嫁文书看,唐代的“合婚”法,主要也就是用“命”特别是用男女即夫妇各自的“五行命”来占断,看相互之间是否相克的[28]。我们将文书中与五行命相关的占辞归纳一下,则有以下结果(其中五帝也视作五行、占辞省略为“吉”“凶”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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